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5-28 17:40:46 阅读量:
案情回顾
紫阳县界岭镇的伍某某将自己经营的足浴店承包给东木镇的刘某某,双方签订《店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1年,每月承包费11000元,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设备归属和水电费用承担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刘某某仅经营了4个月,就擅自关闭店面、处理店内设备,未结清水电费用,也未按约支付剩余承包费,仅支付了8000元承包费,尚欠36000元。因刘某某目前在安康监狱服刑,故伍某某将其诉至洄水法庭。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脉络,考虑到被告刘某某正在服刑、无法到庭应诉,原告伍某某多次往返安康不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决定开启“监狱调解”绿色通道,多次与安康监狱沟通协调,确定调解时间与方式。调解当天,承办法官与书记员驱车前往安康监狱,现场搭建临时调解室。调解初期,双方情绪对立明显:原告伍某某认为刘某某擅自毁约、处置设备,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经营困扰,坚持要求对方足额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金;被告刘某某则表示自己服刑后无力支付,对违约金、设备费等费用存在抵触情绪,认为原告的要求“狮子大开口”,一度拒绝沟通。
面对僵局,承办法官没有简单走流程,而是采取“情理法三步走”的方式化解矛盾:1. 释法明理,厘清责任边界:法官首先向刘某某逐条解读《店面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其擅自停业、处置设备、拖欠承包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不仅需要支付剩余承包费,还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且处置店内设备需折价赔偿。同时向其说明,服刑并非免除民事责任的理由,拒不履行义务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后续减刑、假释及出狱后的生活,进一步加重其法律后果。2. 换位思考,搭建沟通桥梁:法官转而安抚原告伍某某的情绪,向其说明刘某某目前的服刑处境和实际支付能力,告知若案件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刘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的款项将面临长期无法兑现的风险,反而不如通过调解达成可履行的方案,早日拿到款项、减少损失。3. 居中协调,敲定可行方案:在双方情绪缓和后,法官牵头核算各项费用明细,结合刘某某的服刑情况和未来收入预期,提出分期支付的调解建议。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刘某某于202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承包费、违约金、设备费等共计66000元。
一纸调解书,不仅解决了一起合同纠纷,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经营合作靠的是诚信,合同约定的是责任。别因一时的任性,付出沉重的法律和经济代价。
法官说法
很多经营者觉得,承包合同只是“君子协定”,想不干就不干,却忽视了合同背后的法律约束力:
1. 合同不是儿戏,违约就要担责
双方自愿签订的承包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处理设备、拖欠费用,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不仅要支付剩余承包费,还要承担违约金、设备折价损失,最终支付的金额远超其实际经营时长应承担的费用。
2. 擅自处置他人财物,后果很严重
店内空调、沙发、按摩床等设备,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仅享有承包期内的使用权。擅自处理、变卖他人财物,不仅要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违法,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供稿:紫阳法院
作者:许姗姗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