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05 11:19:38 阅读量:
日常生活中,不少车主都有一个固有认知:交通事故赔偿,只找和自己发生直接碰撞的一方。殊不知,在多车连环相撞的事故中,即便车辆未与伤者、受损车辆发生直接接触,只要行为与事故损害存在因果关联,依旧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旬阳市法院高新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清晰厘清了这类“无接触事故”的责任边界。
案情简介
本案中,被告高某驾驶机动车行驶途中,不慎与原告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人身及财产受损。事故发生过程中,高某的车辆因撞击发生位移,随即又与被告许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二次碰撞。整场事故里,被告许某的车辆自始至终没有和原告车辆发生任何直接接触、撞击或剐蹭。
事故处置后,各方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两名驾驶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高某、许某各自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许某提出抗辩,认为自己从未接触原告车辆,原告的损伤与自己无关,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也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很多人都会认同许某的想法,觉得“没碰到就不用赔”,但从法律层面而言,车辆物理接触从来都不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必要条件。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应当根据各侵权人的行为过错、事故成因、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区分情形判定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多车肇事致人损害的,需结合民法典共同侵权、分别侵权的规则划定责任,不以直接碰撞为追责前提。
法院审理
简单来说,判断是否需要担责,核心看两点:一是驾驶人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驾驶过错;二是该过错行为是否参与、影响了事故发生,与受害人的损失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本次连环碰撞事故中,整场事故属于同一连贯的侵权事件,并非两起独立事故。被告许某的驾驶行为虽未直接撞击原告,但其车辆与高某车辆的二次碰撞,客观上影响了事故的整体危害程度、撞击力度和损害后果,是本次事故完整成因的组成部分。
同时,交强险的核心功能是填补受害人损失、分散事故风险,其赔付责任相对独立于具体侵权过错。即便许某在事故中过错程度极低、属于无责或次责情形,基于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属性,其承保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无责或对应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付义务,不足部分再由商业险及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补足。
法院经审理查明全部事实、厘清事故成因后,结合各方过错大小、因果关系力度,依法作出判决:由两名被告的保险公司优先在各自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赔付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风险具有关联性、连锁性,无接触不等于无过错,无碰撞不等于无责任。广大驾驶人驾车出行,务必严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距、谨慎文明驾驶。遇到多车连环事故,切勿仅凭“是否接触”主观判定责任,事故责任需由交管部门、司法机关结合全程事实、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综合判定。发生事故后,应理性面对责任划分,依法依规处理纠纷,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刘力搏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