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05 11:27:45 阅读量: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条即为绿色原则的规定。在《民法典》中确立绿色原则,构建生态时代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新型关系,成为我国《民法典》一大亮点,回应了当下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问题。按照本条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司法实践中,对很多民事行为的评判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平衡问题。本文西安碑林法院速裁庭结合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解读绿色原则在化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案情简介
A公司租赁B单位所有的一处楼宇用于经营商务酒店,双方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5年,租金按年支付,同时约定租赁期满后,A公司应将房屋恢复原状并清空全部自有装修、设备及物品。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B单位向A公司交付了楼宇,由A公司进行装修经营使用,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单位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B公司以其为酒店投资巨大,且因疫情期间经营受到影响,五年租期过短,未能收回投资为由,要求与A单位协商续租事宜,后因双方协商未果,B公司占用A单位房屋拒绝搬离。A单位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承租房屋恢复原状向其腾交房屋,支付房屋占用费及其违约金。B公司庭审中提起反诉要求A单位支付案涉房屋的房屋残值装修损失、固定资产价值及低值易损耗品损失及可得收益损失,并申请对案涉房屋现有的房屋装修、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进行评估鉴定。庭审中经查明B公司租赁房屋后为经营酒店需要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用于酒店经营的大量客房电器等设备、物品等,租赁期间由于疫情的原因酒店入住率并不高,至租赁期限届满该酒店装修、客房内的设备、物品等尚较新,完全有继续使用的价值。本案若原告A单位坚持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公司恢复原状腾交房屋,势必会造成巨大浪费,不符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即绿色原则的规定。主审法官在了解了原告A单位收回房屋的需求后,以《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深层要义耐心向原告A单位释明,原告A单位最终同意接收被告B公司对案涉房屋全部的装修、房间内设备、物品并进行再利用,放弃要求被告B公司对案涉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遂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判决支持了被告向原告A单位现状交付案涉房屋,被告支付原告A单位房屋占用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B公司要求原告A单位支付案涉房屋的房屋残值装修损失、固定资产价值及低值易耗品损失的反诉请求,进行折抵后,被告B公司只需再支付原告A单位一定数额的房屋占用费及违约金。此判决做出后,原告A单位与被告B公司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B公司自觉履行了判决内容,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绿色原则在租赁合同解除、
合同终止情形下应如何具体适用。
租赁合同约定的“恢复原状”义务是否必须严格执行,能否因绿色原则予以调整是审理租赁合同纠纷时,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终止情形下通常会出现的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确立了民法的绿色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因此,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对增设的附属设施,在不损害租赁物价值、不违反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考虑资源再利用,避免不必要的拆除与废弃是租赁合同履行中适用绿色原则的应有之意。绿色原则并非仅为倡导性条款,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本原则。在租赁合同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节约资源,避免闲置、浪费可循环利用的租赁物及附属设施,当合同约定与绿色原则冲突时,应优先兼顾环保与资源利用,对不合理的恢复原状义务进行适度限缩解释,鼓励对旧租赁物、装修、设备进行二次使用,减少建筑垃圾与资源损耗。
租赁合同订立、
终止时适用绿色原则的司法建议。
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增设绿色环保条款,明确约定租赁合同到期时,具备使用价值的装修、设备、附属设施优先予以保留、再利用,避免强制拆除。同时要合理约定恢复原状的范围,区分必须拆除的损坏性装修与可继续使用的功能性设施,区分废弃物与可循环利用物品。
承租人在退租、解除合同时,应主动评估旧租赁物、附属物品的使用价值,优先采取移交、转让、折价利用等方式处理,而非直接拆除变卖;出租人可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应与承租人协商旧物折价补偿,鼓励承租人配合旧物再利用,兼顾双方利益。
综上所述,在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纠纷可能存在资源浪费时,法院在不损害出租人核心利益的情形下,可依据绿色原则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调整,倡导旧租赁物循环利用,推动民事活动向节约资源、绿色环保方向发展。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新增的基本原则,已从抽象的道德倡导转化为具体的法律适用规范。在租赁合同领域,对旧租赁物、附属设施的再利用,既是节约社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事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通过平衡契约自由与绿色原则的关系,作出判决,实现案结事了,对涉及此类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可借鉴的解决思路。
作者:李新元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