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11 20:34:16 阅读量:
“我以为之前结婚把户口迁走了,家里的钱就没我的份了,感谢西安灞桥法院给了我一个公正的说法。”
近日,一起继承权纠纷的案件当事人李某(化名)将一面写有“秉公断案显担当,热忱服务见温情”的锦旗送到西安灞桥法院,感谢张华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该案被继承人共育有三子,原告李某系家中幼子,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后,留下一笔房屋拆迁补偿款。李某两位兄长认为李某曾因做“上门女婿”将户口迁出,且多年来未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李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平均分割该笔拆迁款,并提交了赡养证据。
法院审理
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针对二被告的辩称,法院认为:原告虽曾因婚姻等原因迁出户口,但其作为被继承人儿子的身份关系并未改变,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户口迁移不影响继承资格的认定。关于赡养义务问题: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在特定情形下可作为遗产分割时酌情考虑的因素,但不构成剥夺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本案中,二被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原告未尽任何赡养义务,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遗弃被继承人”或“严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程度。因此,原告的继承权不应被排除。
法官说法
继承纠纷在基层法院十分常见,背后往往交织着复杂的家庭情感与长期积怨,不能因为当事人存在某些生活选择或家庭矛盾,就轻易否定其法定继承权。同时法律并不鼓励“不劳而获”。如果确实存在严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其他继承人可以通过举证请求适当少分或不分遗产,但需达到法定标准。
家庭成员之间应相互关爱、共同履行赡养义务。若家庭内部确实存在未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建议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提前明确权利义务分配,避免老人去世后引发不必要的继承纠纷。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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