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24 10:35:17 阅读量:
每天
他们更多出现在手机的订单里
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
与时间赛跑
和风雨相伴
然而
当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意外摔伤
保险公司
却以保单中的“特别约定”为由
只愿赔偿医疗费
拒绝承担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
他们的需求谁来守护?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系某外卖平台骑手,与A公司存在劳务关系,该公司为其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险。
2024年年底,王某在配送外卖订单途中,因雨天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王某多处骨折,住院治疗数天,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然而,当王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产生的合理损失7万余元时,保险公司却辩称,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保险责任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及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均不在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保险单第4条特别约定:“合理医疗费用范围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及非自费药费部分,但不包括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单特别约定条款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中关于赔偿范围的限制性约定,实质上免除了其部分保险责任,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该特别约定条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对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支持外卖骑手王某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及部分交通费金额共计7万余元。
法官提醒
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是城市运行不可或缺的力量,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一份保险,一份保障。
免责条款不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挡箭牌,只有依法合规履行说明义务,才能真正发挥保险分散风险、保障权益的作用。
对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是分散用工风险、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但保险公司不能利用免责条款随意限制赔偿范围、免除自身责任。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严格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对免责条款以加粗、加黑等显著方式作出提示,并向投保人详细解释条款内容。
对用工单位:在为劳动者投保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广大新业态劳动者:工作中注意自身安全,发生事故后及时留存证据,了解自身投保情况,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愿每一位奔跑的新业态劳动者
都能多一份安心
少一份忧虑
愿每一份平凡的付出
都能被看见 被尊重
法院人的使命
就是让这份守护落地有声
作者:曹 清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