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25 14:19:06 阅读量:
在日常经济往来中,不少当事人为图方便,仅凭口头约定或微信沟通就达成交易,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付款责任由谁承担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近日,旬阳市人民法院蜀河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虽无书面合同,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交易习惯等证据,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判决购买方陈某支付王某剩余货款。
01 案情回顾:送货到工地,货款却没了着落
原告王某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生意,被告陈某承包了S建设公司某工地的劳务作业。2025年3月,陈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向其采购工程所需的镜面板。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所有交易事宜均通过微信沟通完成,包括产品规格、单价、数量、送货时间及地点等。
随后,王某按照陈某的要求,分批将镜面板运送至S建设公司的工地现场,货物由工地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供货结束后,经双方对账,陈某共欠王某货款24万余元。王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陈某催要货款,陈某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16万余元迟迟未付。
无奈之下,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庭审中,陈某辩称,自己只是S建设公司的中间人,案涉镜面板实际用于该公司工地,送货单上也没有自己的签字,因此付款责任应当由S建设公司承担,自己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02 法院审理:没有书面合同,买卖关系照样成立
案件看似简单,但核心争议焦点恰好是现实中很多小微交易的通病:双方没签书面买卖合同,到底怎么认定买卖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案涉货物镜面板虽系用于S建设公司的工地中,但根据王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本案送收货相关节点可得,无论是前期的货物商议、型号敲定,还是运输过程中的沟通、收货地点的指引,乃至后续的货款催要和部分支付,全部发生在王某与陈某之间,陈某也确系承包了案涉工程项目,双方之间虽无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其两次送货的签收及数次付款过程,双方行为符合买卖合同成立要件,应当认定王某与陈某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陈某关于其仅为中间人的抗辩意见,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剩余货款16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立即向王某支付了剩余货款。
03 法官说法:小生意也要留“大心眼”
这起案子虽然落幕,但留给市场的警示不小。在日常买卖尤其是通过微信、电话沟通的交易中,一定要有存证意识,切勿把“口头约定”“微信聊天”不当回事,等到维权时才发现手里空空。
以下几类证据对于证明买卖关系成立至关重要:
1、交易磋商证据:包括微信、QQ、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电子邮件等,能够证明双方就买卖标的、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付款时间等核心条款达成合意的证据。
2、交货凭证:包括送货单、收货单、入库单、验收单等。即使没有买受人本人签字,有其授权的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的,也可以作为交货证据。
3、付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据等,能够证明买受人已支付部分货款的证据。
4、对账结算证据:包括对账单、结算单、欠条等,能够证明双方已对货款金额进行确认的证据。
5、其他辅助证据:包括运输合同、运费支付凭证、证人证言、增值税发票等,能够佐证交易事实存在的证据。
法官提醒,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安全是第一位的。虽然口头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发生纠纷时,口头约定难以举证,容易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建议广大市场主体在进行交易时,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确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的,一定要注意留存好上述各类证据,尤其是能够证明交易相对方身份、交易内容及履行情况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张小小的送货单,一段看似随意的聊天记录,在法庭上都可能成为决定胜负的铁证。生意不论大小,多留一份证据,就多一重保障。
作者| 李宇
编辑| 李娟
责编| 志寿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