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表示行为无效 百余万租金诉求被驳回——湖北恩施两级法院两审终审一件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7-08 10:24:23 阅读量:

为了凭发票结算工程款,承包方牵线第三方与发包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两年后,“出租方”一纸诉状将“承租方”告上法院,主张百余万租金,法院怎么判?

湖北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恩施中院”)就重庆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机械公司”)与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湖北工程公司”)、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简称“建始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建始县人民法院(简称“建始法院”)驳回重庆机械公司百余万机械租金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2021年初,湖北工程公司将其中标的建始县某河流域防洪治理工程中的部分工作交给建始分公司、张某等人施工。张某等人与张某涛达成协议,由张某涛完成隧洞开挖、初衬、二衬等工作。同年6月18日,张某涛带掘进机 1 台到工地,安装调试后于 2021年6月21日开工。

张某、张某涛协议,张某涛须凭发票结算部分工程款,张某涛遂联系重庆机械公司与建始分公司于2021年7月5日签订机械及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建始分公司承租重庆机械公司的掘进机1台(即张某涛带到工地的掘进机),租期 2021年7月 5 日至 2022年8月5日,租金30万元/月,张某涛聘请的管理人员陈某在该合同上面加盖了重庆机械公司交其管理的该公司的印章。截至2022年1月12日,建始分公司以支付掘进机租金、工人工资等形式向张某涛支付工程款共计220余万元。

2024年1月,重庆机械公司向建始法院起诉,要求湖北工程公司、建始分公司支付掘进机租金175万元。

建始法院审理后,于2024年7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张某等人与张某涛的协议,开挖隧洞是张某涛的义务,张某等人向其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掘进机租金。机械及设备租赁合同只是为了取得结算所需发票等手续而签订,并非建始分公司与重庆机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认定无效。重庆机械公司主张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重庆机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恩施中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机械及设备租赁合同是张某等人与张某涛达成隧洞开挖工程协议后,为提供符合要求的票证,以结算分包工程款而签署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机械及设备租赁合同并非建始分公司与重庆机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为无效并无不当,重庆机械公司依据该租赁合同主张租赁费缺乏事实依据,遂于2025年10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中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黄志佳:建始县人民法院法官)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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