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塔检察院民法典宣传(三)| 守护个人隐私安宁,明晰同辈隐私侵权法律后果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7-23 11:42:43 阅读量:

日记、聊天记录是每个人的私密心事,承载着个人的私人生活与情绪。很多同学误以为,同学之间偷看日记、翻看手机、转发聊天记录只是玩笑打闹,无需担责。实则,隐私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法定权利,未成年人的隐私同样受法律绝对保护,同辈窥探、传播隐私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期西安雁塔法院“小红雁”未检团队聚焦校园隐私侵权问题,厘清同学之间隐私侵权的层级后果,教会同学们守护自身隐私、尊重他人边界。

案例故事

16岁的小泽习惯通过日记记录心事,手机留存大量私人聊天记录。同班同学趁小泽不备,私自翻看其日记本、解锁手机查看聊天记录,还将部分私密内容截图转发给其他同学,肆意议论传播。

 

小泽发现后自尊心严重受挫,出现厌学、情绪低落、自我封闭等问题,亲子关系、同学关系彻底破裂。家长求助后,公安机关和学校及时介入处理,明确侵权同学的行为违法,要求其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并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条解读

隐私权不分年龄,未成年人同样享有完整、独立的隐私权,私人日记、手机聊天记录、个人心事均属于法定私密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窥探、泄露、传播。同学之间的隐私侵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三个层级法律后果:

第一,单纯偷看、私自翻看,未对外传播,已构成刺探、侵扰隐私的民事侵权。需承担停止侵害、口头或书面赔礼道歉等责任,学校可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偷拍截屏、转发班级群、当众散播议论,属于泄露、公开他人私密信息的加重侵权。侵权者需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造成心理伤害的,监护人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多次传播、大范围扩散、恶意造谣抹黑,导致受害者抑郁、厌学、休学等严重后果的,可被公安机关训诫、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情节恶劣的可予以治安处罚,极端情况可触及刑事追责。

同时,监护权不等于窥探权,家长也无权随意翻看孩子日记、聊天记录,家庭教育必须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与隐私安宁。

少年专属建议

主动维护自身合法隐私权益,面对他人私自翻看日记、手机、窥探私密空间的行为,可明确拒绝并告知相关法律规定;

妥善保管个人私密物品与信息,做好隐私防护,坚守相处边界,尊重他人隐私,绝不偷拍、偷看、传播同学私密内容;

遭遇隐私被泄露、偷拍、恶意传播时,及时留存截图、录音等证据,第一时间告知老师、家长,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小红雁寄语:

尊重隐私是相处底线,守护隐私是合法权利。每一份少年心事都值得被尊重、被守护。希望广大青少年明晰隐私边界,不侵犯他人权益、不纵容他人侵权,彼此尊重、真诚相处,用法治守护纯粹的同窗情谊与个人尊严。(文中图片由豆包AI生成)

 


作者| 周文华

编辑| 李娟

责编| 雪云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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