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21 11:08:08 阅读量:
随着线上法律服务普及,越来越多群众选择在网络上委托律所或法律咨询公司处理诉讼事宜,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立案、文书撰写等事务,极大便利了异地维权当事人。但现实中仍存在部分无资质法律咨询公司违规揽案、虚假服务、临时加价,滋生诸多行业乱象,不仅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更让不少群众维权之路受阻、蒙受经济损失。
近日,旬阳市人民法院蜀河法庭在办理多起原告为外地当事人的案件时发现,一些当事人与法律咨询公司签订合同,由对方提供文书写作、立案指导等服务,并对外称“已全权委托律师”。然而,案卷中往往没有委托代理手续,邮寄材料不全,诉状内容与事实存在出入。等到开庭时,代理人不出庭、临时加价、甚至失联等情况时有发生,最终损害的还是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追讨货款,却因“委托律师”被迫撤诉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王某因欠付广东某公司材料款10000元被诉至旬阳法院蜀河法庭。法官助理小李送达开庭传票后,例行电话通知原告公司开庭事宜。公司负责人称已“全权委托律师”。小李查阅案卷后,发现并无代理手续,随即如实告知。公司负责人表示去和“律师”沟通。开庭当天,该公司打电话称,其委托的“法律咨询公司”临时要价太高,加之时间太紧无法前来开庭,只能申请撤诉。
原来,该公司并未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而是与一家法律咨询公司签订合同。法律咨询公司并非律师事务所,不能指派律师出庭,也无权代理诉讼。该公司误以为委托了“律师”,实际却因无合法代理手续,导致诉讼无法正常进行,无奈只能撤诉。
法律咨询公司“李鬼”扮“李逵”
小李在办案中发现,部分法律咨询公司在经营中存在以下乱象:
一是虚假宣传,故意使用“律师”“法务”“法律顾问”等模糊字眼,让当事人误以为委托了正规律师;二是违规承诺,声称“包打赢”“全权代理”,吸引当事人交费,同时称该费用在起诉后可由被告承担;三是服务质量差,代写诉状与事实不符、材料不全,影响立案和审理;四是临时加价、中途毁约,利用当事人急于诉讼的心理层层加码;五是无资质代理,无法提交合法委托手续,法院不能认可其代理人身份。
法律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公司依法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等业务,但不能从事诉讼代理,更不能以律师名义招揽业务、承诺“包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法律咨询公司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其工作人员不能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因此,当事人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当选择正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查看律师执业证,并索要正规发票。切勿轻信“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的“全权代理”承诺。
警惕“包打赢”话术
依法维权须擦亮眼
为切实守护群众合法权益,规避法律服务陷阱,旬阳法院提醒广大市民、企业,异地维权、诉讼委托务必牢记“四甄别”原则:
1. 严查资质,认准正规主体。委托诉讼代理业务,务必选择正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核验从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坚决拒绝无资质法律咨询公司、个人“黑代理”。
2. 摒弃侥幸,不信虚假承诺。理性看待诉讼风险,摒弃“花钱买胜诉”的侥幸心理,对“包赢、保底胜诉、内部渠道”等虚假宣传坚决说不。
3. 细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签订正规书面服务合同,逐条明确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流程、违约责任,拒绝模糊报价、口头约定,杜绝中途加价隐患。
4. 主动跟进,全程掌控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对接法院、跟进案件进度,切勿全权甩手、放任不管,发现代理手续缺失、服务敷衍、违规加价等问题,及时终止合作、留存证据,依法维权。
作者:李 宇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