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23 17:41:19 阅读量:
近日,城固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因乘车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中,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促成受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既让双方认识到各自存在错误,又消除了次生矛盾隐患。
琐事起争执
冲动酿“大祸”
被告人张某乘坐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网约拼车时,因开车门问题发生口角。争执中,李某情绪激动率先扑向张某,双方由言语冲突升级为肢体缠斗。过程中,张某抬腿撞向李某胸腹部,致其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意气陷囹圄
对峙陷僵局
案件进入法院后,承办法官阅卷发现,二人本无积怨,系偶发矛盾酿成损害后果。然而,双方就责任划分、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对立情绪尖锐。庭审中,张某虽对行为后悔不已,却始终辩称系对方先行动手,对方也有责任;李某则坚称张某下手过重,坚持要求严惩并主张高额赔偿。承办法官认为,若根据证据直接下判,不仅无法解开双方心结,反而可能加剧积怨、埋下次生矛盾隐患。
耐心解“心结”
调解促言和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决定将调解贯穿审判全过程。一方面,法官向张某逐一释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的法律意义,严肃指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引导其正视过错、真诚悔罪。张某逐渐认识到,自己这一脚不仅让被害人承受身体痛苦,更让自己从普通乘客沦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调解过程中数次落泪,表示愿意倾力赔偿。另一方面,法官耐心倾听李某的委屈与诉求,结合案情向其分析双方过错责任,引导其理性看待赔偿数额,体谅张某的悔意与实际赔偿能力,放下对立情绪。
经法官多次疏导、协商,张某当庭向李某诚恳道歉,并一次性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李某感受到对方的诚意与悔意,主动出具刑事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张某从轻处罚。
判决有尺度
司法有温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偶然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率先动手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五个月。
法官提醒: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日常生活中因琐事产生摩擦在所难免,但冲动不能解决问题,拳脚相向更可能触犯刑法。本案中,张某因一时意气背上刑事案底,李某也因冲动挂彩就医,双方均付出了沉重代价。遇到矛盾纠纷,请保持冷静克制,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让“小事”酿成“大祸”。
作者:黄泽钰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