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0万!湖北建始县一股东被判缴纳出资款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0-19 17:17:13 阅读量: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股东未到期的认缴出资是否一笔勾销?前不久,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明确公司破产不免除股东出资义务,依法判决股东陈某缴纳出资款2700万元。

案 情

某农业开发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5日,主营农副产品加工等业务。公司初始注册资本100万元已足额实缴,后增加至2800万元。陈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700万元,原定出资期限至2035年5月11日。公司资不抵债,于2026年4月22日被建始县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2026年6月25日,公司破产管理人代表公司起诉,要求陈某缴纳出资款2700万元。

裁 判

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为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应完整归集破产财产,股东认缴出资义务依法加速到期,不再受原认缴期限约束。某农业开发公司注册资本2800万元,仅实缴100万元。陈某作为唯一股东,应全额补缴其认缴的出资,遂于2026年7月28日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出资款2700万元。

判决书于2026年7月29日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注册资本认缴,绝非“空口说空话”,而是严肃认真的法律承诺,必须如期兑现。公司破产清算的,缴纳出资的义务不仅不会一笔勾销,而且依法加速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认缴出资尤其需要量力而行,“有好大的雀儿垒好大的窝”,“踮起脚尖为人”“撑面子”式的高额认缴,或许可以满足虚荣心图一时之快,也可能导致自己实缴困难甚至终身陷入债务泥潭。


作者:黄志佳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