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1-03 17:52:38 阅读量:
日前,湖北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件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以未穷尽内部程序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1年,周某被选任为某建筑工程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周某任职期间,该建筑工程公司因多起金钱债务纠纷被强制执行,周某因此被多家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6年9月3日,周某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
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6年10月12日作出判决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遵循法定程序并符合法定条件,法定代表人任免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范畴,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的内部程序解决,只有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仍无法解决争议时,人民法院才可依法判决是否应予变更登记;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根据涉案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周某作为有权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执行董事,未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同时,其亦未举证证明公司监事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存在拒不召集、无法召集股东会的情形,不足以证实其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周某未穷尽公司内部决议程序,直接起诉请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缺乏程序正当依据,不应支持,无需再对其涤除登记是否符合实体条件予以评判,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于2026年10月16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黄志佳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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