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代位求偿明权责 调解一案释一法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1-04 09:48:34 阅读量:

近日,大荔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李某因保险理赔追偿产生纠纷。此前,某保险公司因李某的过错行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然而就追偿款项与李某多次协商未果,某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李某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这一法律制度并不熟悉,对“为什么保险公司赔了钱还能反过来向自己追偿”心存疑惑,双方分歧主要源于法律认知上的偏差。为解开当事人心结、实质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决定以释法明理为突破口,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被告李某详细讲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实际责任人追偿,李某作为责任方,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义务。同时向原告某保险公司释明,调解既能快速兑现权益,也能减少诉讼成本。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与疏导,双方最终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当场一次性履行完毕全部代偿款项。在法官的见证与核实下,双方当场完成身份确认及协议签署,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让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兑现,也让被告在调解过程中明晰了自身法律责任,真正实现了“调解一案、释法一片”的效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供稿:大荔法院

作者:高韵柔

编辑:许沥心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