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调研】杨飞虎 | 小切口介入“大治理”深化——检察公益诉讼护航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路径探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15 22:58:14 阅读量:

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中肩负着特殊使命。本文拟从特种设备叉车这一“小切口”入手,结合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适用难点、监管履职堵点,并就检察机关如何以公益诉讼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溯源治理提出浅见,

一、叉车使用环节安全隐患的实证考察

在本次专项监督活动中,我们对辖区内多家物流园区、建材销售店等多家市场主体进行了摸排调查,发现叉车使用环节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无证上岗现象存在,持证人员比例少。 叉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明确纳入监管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操作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但在实际中,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工人驾驶叉车。

二是安全档案普遍缺失,规范管理痕迹少。《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定期检验记录、日常使用状况、维护保养记录等内容。但在检查中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企业要么完全没有建立档案,要么档案残缺不全。有的企业虽然留存了初始购置资料,但对后续的定期检验、日常检修情况缺乏记录,设备的“健康状况”无从追溯,安全隐患在“沉默”中累积。

三是检验合格报告缺失,合规使用保障少。叉车作为特种设备,其安全性能需要通过定期检验来保障。根据相关规定,叉车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但专项监督中发现,部分企业为节省检验费用或规避整改,长期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

二、隐患背后的法律适用与监管履职困境

上述问题的存在,表面上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深层次则暴露出当前叉车安全监管中的几个困境,这也正是检察公益诉讼需要重点关注和介入的环节。

一是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的失衡。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可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一处罚力度对于大中型企业或许具有威慑力,但对于大量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而言,与无证使用叉车带来的“便利”和“效率”相比,违法成本依然偏低。加之叉车流动性强、使用地点不固定,监管部门发现难、取证难,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二是“租赁外包”模式下的责任主体模糊。随着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叉车租赁、物流外包已成为普遍现象。专项监督中发现,部分承租方只关注作业效率,对进场叉车是否合规疏于查验;而出租方则将设备“一租了之”,对承租方是否安排持证人员操作、是否按规定维保不闻不问。责任主体的模糊给监管带来困难,也给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埋下隐患。

三是行政监管与司法衔接的“真空地带”。从各地实践来看,市场监管部门对叉车违规使用多采取责令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但当企业拒不整改、且行政处罚难以有效遏制隐患持续存在时,单纯的行政监管便显露出局限性。

三、公益诉讼介入的逻辑起点与实践路径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叉车使用环节的无证驾驶、未经检验就运行等行为,看似是单个企业的管理问题,实则蕴含着可能引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公共安全风险。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介入叉车安全治理,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必要性。

一是预防性司法理念的贯彻。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在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时,要秉承预防性司法理念,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叉车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强、后果严重的特点,一旦发生,轻则财产受损,重则人员伤亡。公益诉讼不应等到事故发生后才启动追责,而应当在隐患存在、风险累积的阶段就及时介入,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推动企业整改,将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这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高度契合。

二是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协同运用。针对叉车使用环节的共性问题,如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例如,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针对物流集散中心叉车未依法登记问题,与市场监管部门签订协作配合机制,推动区域监管共识形成,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监督,排查整治违规叉车6000余台。这一实践表明,行政公益诉讼可以有效推动行业性问题的系统解决。而对于那些企业拒不整改、且行政处罚难以奏效的个案,民事公益诉讼则可以发挥“兜底”作用,直接要求企业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三是“检察建议+调研报告”模式的应用。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往往具有系统性、顽固性特点,单靠个案办理难以实现根治。以笔者见,对于叉车安全领域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类案分析,总结出共性问题,形成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报送党委政府决策参考,推动从政策制定、标准完善、监管强化等层面实现系统治理。

四、从“小切口”推动“大治理”的几点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结合专项监督实践,就如何以叉车安全为切入点深化检察公益诉讼护航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强化线索发现,突出监督的精准性。积极拓展线索渠道,加强与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检查、数据碰撞发现线索。探索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特种设备监管平台数据与行政执法信息进行比对分析,精准锁定未登记、未检验、人员无证等问题。同时,重视代表建议、群众举报、媒体报道中反映的线索,让公益诉讼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一线。

二是注重分层监督,切实做好检察履职工作。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先行磋商或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于严重隐患且整改不力的,要敢于以“诉”的方式确认权利、体现监督刚性;对于跨区域、涉多部门的复杂问题,可以上下级院一体化履职,形成监督合力。对于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制度机制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提交调研报告,推动完善地方立法或规范性文件。

三是推动标准建设,提升治理的规范性。 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领域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办案实践,针对叉车租赁、外包作业、智慧监管等新情况新问题,推动相关标准的制定完善,让安全生产的要求更加具体化、可操作。

四是加强协同共治,凝聚保护的合力。 安全生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单打独斗难以奏效。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督办、专业支持等工作机制。积极借助“益心为公”志愿者、特邀检察官助理、专业机构等外部力量,提升调查取证和专业判断能力。通过多方协同,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司法保障、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共治格局。

五、结语

安全生产是发展的底线,人命关天,责重山岳。叉车虽小,一头连着生产经营,一头系着生命安全;隐患虽微,积久必成祸患,不可不慎。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监督职能在公共利益保护领域的延伸,应当在护航安全生产中展现更大作为。让我们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盯住每一个“小隐患”、守好每一道“小关口”,用法治力量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屏障。

 


供稿:山阳检察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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