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是基层检察院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中最常见的两个罪名,二者在行为模式、主观明知、资金流转等方面高度重合,导致实务中定性混淆、同案不同判问题频发,既影响案件办理质效,也有损司法公信力。本文立足基层刑事检察办案实践,梳理两类罪名混淆的典型场景,深入剖析定性难的核心成因,结合犯罪构成要件与司法裁判规则,提炼出可落地、可操作的区分标准,并提出规范办案的实务对策,为基层检察人员准确适用罪名、依法精准指控犯罪提供参考。
一、引 言
随着电信网络犯罪产业化、链条化发展,“两卡”买卖、资金转账、取现等关联行为持续高发,帮信罪与掩隐罪已成为基层检察院刑事案件办理中的高频罪名。从我院近年办案数据来看,受理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中涉及帮信罪与掩隐罪定性争议,其中供卡后配合转账、取现、刷脸验证等行为,是最易出现定性混淆的场景。部分案件侦查阶段以帮信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变更为掩隐罪;还有同类案件不同承办人定性不一,导致量刑失衡。
帮信罪与掩隐罪的法定刑、入罪标准、追诉逻辑存在本质差异,帮信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侧重打击上游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掩隐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侧重打击妨害司法追赃的事后销赃行为。二者定性偏差直接影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落实,因此,厘清两罪界限、破解定性混淆难题,是基层检察人员办理涉网关联案件的核心要务,也是落实精准司法、提升办案质效的关键环节。
二、帮信罪与掩隐罪实务定性混淆的典型场景
结合基层办案实践,两类罪名定性混淆主要集中在支付结算、资金转移类关联行为中,具体可分为三类典型场景:
(一)提供银行卡+配合转账/取现行为定性混淆
这是最常见的混淆场景。行为人出售、出租本人银行卡后,受上游人员指使,协助进行资金转账、取现、刷脸验证等操作,此类行为侦查阶段多以帮信罪移送,而审查起诉阶段常出现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定性争议。部分观点认为,提供银行卡属于帮信罪的支付结算帮助,后续转账、取现是附随行为,应整体认定为帮信罪;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转账、取现是对犯罪所得的转移、掩饰,应认定为掩隐罪。
(二)单纯提供“两卡”与后续资金处置行为定性混淆
行为人仅提供银行卡、电话卡,未直接参与资金转账、取现,但明知他人用卡转移赃款,此类案件易与掩隐罪混淆。部分侦查机关将明知卡内资金为犯罪所得仍供卡的行为认定为掩隐罪,而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未参与资金实际处置,仅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应认定为帮信罪,二者在“是否直接处置赃款”的认定上存在分歧。
(三)多级卡流转中资金转移行为定性混淆
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多通过一级卡、二级卡多级流转,行为人参与二级及以上账户资金转移的,是认定帮信罪还是掩隐罪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只要是为网络犯罪提供资金流转帮助,无论处于哪一环节,均构成帮信罪;也有观点认为,资金进入二级卡时,上游诈骗已既遂,后续转移属于赃款处置,应认定为掩隐罪,实务中裁判尺度不一。
(四)主观明知程度模糊导致定性混淆
两类罪名均要求行为人主观“明知”,但明知内容、程度不同。帮信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资金性质无需明确认知;掩隐罪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务中行为人多供述“知道卡内资金来路不正”,但无法明确知晓是犯罪所得,此种模糊明知状态下,定性极易出现偏差。
三、帮信罪与掩隐罪定性混淆的核心成因
(一)行为模式交叉重叠,外在特征高度相似
从客观行为来看,两类罪名均涉及银行卡、电话卡等支付工具的使用,均存在资金流转、支付结算行为,均以获取少量佣金为目的,行为外在表现高度趋同。帮信罪的“支付结算帮助”与掩隐罪的“转移、掩饰赃款”行为,在资金转账、取现等操作上几乎无明显区别,单纯从行为外观难以直接区分,这是导致定性混淆的客观基础。
(二)主观明知认定标准模糊,实务中难以精准把控
两类罪名的主观明知均采用“推定明知”规则,推定依据多为行为人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获利情况、是否规避监管等,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帮信罪的明知是“概括性明知”,只需认识到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即可;掩隐罪的明知是“具体性明知”,需认识到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但基层案件中,行为人大多规避监管、销毁聊天记录,供述模糊,难以直接证明其明知内容,只能依靠间接证据推定,主观要件认定的弹性空间大,直接引发定性争议。
(三)上游犯罪既遂节点界定不清,行为阶段划分不明
帮信罪属于上游网络犯罪的共犯行为正犯化,行为需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为上游犯罪实施提供帮助;掩隐罪是典型的事后赃物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针对已既遂的犯罪所得实施处置。但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的既遂节点,实务中存在“控制说”“失控说”争议,资金进入一级账户是否认定既遂,直接影响行为阶段划分,进而导致罪名定性不同。
(四)基层办案人员认知偏差,证据审查侧重不同
一方面,侦查人员办案中更注重行为外观和涉案数额,忽视主观明知内容、行为阶段、资金性质等关键要件,取证时侧重调取流水、获利、供卡证据,对行为人主观认知、行为与上游犯罪的关联性证据收集不足;另一方面,部分检察人员对两罪犯罪构成理解不透彻,简单以“是否取现、转账”划分罪名,未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导致定性偏差。
(五)法律适用规则细化不足,缺乏统一指引
现有司法解释虽对两类罪名作出规定,但针对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区分,缺乏细化的实务指引。对于多级卡流转、供卡后附随转账等特殊场景,如何界定行为性质、如何推定主观明知,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基层办案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四、帮信罪与掩隐罪的核心区分标准
立足刑法条文与司法实践,坚持主客观相一致、行为阶段相区分的原则,从主观明知、行为阶段、行为对象、行为方式四个核心维度,提炼出基层可直接适用的区分标准:
(一)主观明知:区分“概括明知”与“具体明知”
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是概括性明知,行为人只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上游犯罪具体类型、资金性质无需明确认知,往往只知道“做的事不正规、能赚佣金”,对资金是否为犯罪所得没有清晰认识。
掩隐罪的主观明知是具体性明知,行为人必须明知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清楚知晓自己转账、取现的是上游犯罪的赃款,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赃款、逃避司法追查的认知,其明知程度远高于帮信罪。
实务中,可通过聊天记录、行为人口供、是否规避监管、是否受过同类处罚等证据推定明知程度:仅知晓上游是网络犯罪,为概括明知,定帮信罪;明确知晓是赃款仍协助转移,为具体明知,定掩隐罪。
(二)行为阶段:区分“既遂前帮助”与“既遂后处置”
这是区分两罪的核心时间标准。帮信罪是上游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行为与上游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上游犯罪得以完成的辅助环节;掩隐罪是事后赃物犯罪,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此时上游犯罪已完成,行为仅针对赃款进行处置,不影响上游犯罪既遂。
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特点,资金进入被害人控制的一级账户,被害人失去对资金的控制,上游诈骗犯罪即既遂。参与一级卡资金流转,属于既遂前帮助,定帮信罪;参与二级及以上卡资金转移、取现,属于既遂后处置,定掩隐罪。
(三)行为对象:区分“违法犯罪资金”与“犯罪所得”
帮信罪的行为对象是上游网络犯罪的资金流,包括犯罪所需资金、违法经营资金等,无需资金已成为既遂的犯罪所得,即便上游犯罪未既遂,也可构成帮信罪;
掩隐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上游犯罪既遂后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要求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且达到既遂状态,无犯罪所得则不构成掩隐罪。
简言之,帮信罪针对“正在流转的犯罪资金”,掩隐罪针对“已既遂的赃款赃物”。
(四)行为方式:区分“被动帮助”与“主动处置”
帮信罪的行为多为被动性帮助,行为人主要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等工具,或配合进行简单的刷脸、转账操作,行为依附于上游犯罪,与上游人员联系松散,获利固定且较低;
掩隐罪的行为多为主动性处置,行为人积极参与资金转账、取现、套现,甚至专门充当“车手”,多次、长期实施转移赃款行为,与上游人员联系密切,行为具有明显的妨害司法追赃特征,主观恶性更大。
五、基层检察院精准区分两罪的实务对策
(一)强化证据审查,聚焦核心要件精准取证
转变“重流水、轻主观”“重行为、轻阶段”的办案理念,审查案件时重点围绕主观明知、行为阶段、资金性质三方面调取证据:一是加强主观明知证据审查,调取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凭证,核实行为人是否知晓资金为赃款;二是查明资金流转层级,区分一级卡与多级卡,确定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前还是既遂后;三是核实上游犯罪是否既遂、是否查证属实,为掩隐罪定性奠定基础。同时,引导侦查机关针对性取证,避免关键证据缺失。
(二)统一办案尺度,细化内部裁判指引
结合基层办案实际,制定帮信罪与掩隐罪区分的内部办案指引,明确四类典型场景的定性规则:单纯供卡未参与资金处置的,定帮信罪;供卡后仅配合简单刷脸、转账,未长期参与的,定帮信罪;参与二级卡资金转移、专门取现的,定掩隐罪;明知是赃款仍多次、长期协助转移的,定掩隐罪。通过统一指引,避免同案不同判,提升案件办理一致性。
(三)加强侦诉协作,提前介入规范定性
建立电信网络关联案件提前介入机制,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人员准确区分两罪,围绕核心构成要件收集证据,避免侦查阶段定性错误。定期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两罪定性争议问题,统一取证标准和定性思路,从源头减少定性混淆。
(四)提升专业能力,强化罪名适用学习
组织检察人员专题学习帮信罪、掩隐罪的犯罪构成、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深入理解两罪的立法本意和区分逻辑,重点掌握主观明知推定、上游犯罪既遂节点、行为阶段划分等核心知识点。通过案例研讨、庭审观摩等方式,提升承办人精准定性、精准指控犯罪的能力,夯实办案专业基础。
(五)健全类案检索机制,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办理两罪混淆案件时,充分运用类案检索系统,参考上级法院、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确保定性与量刑符合司法惯例。对于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精准认定帮信罪,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于长期从事赃款转移、主观恶性大的,依法认定掩隐罪,从严惩处,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六、结 语
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定性区分,是基层办理电信网络关联案件的重点与难点,核心在于牢牢把握主观明知程度、行为发生阶段、行为对象性质、行为实施方式四个核心标准,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摒弃单纯以行为外观定性的误区。基层检察机关应立足办案实际,强化证据审查、统一办案标准、加强协作配合,精准区分两类罪名,既有效打击电信网络关联犯罪,又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不断提升涉网案件办理质效,助力网络空间治理与司法公信力提升。
供稿:山阳检察
作者:童虎盼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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