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莲湖法院 | 楼上掉下水泥板砸中车辆,损失谁担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9-06 11:34:50 阅读量:

车辆停在自家小区却遭遇“飞来”横祸,结果是保险公司把小区物业公司给告了。近日,西安莲湖法院审结了这起由高空物件脱落、坠落造成损害引起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某小区业主章某下班回家后将自家车辆停放在小区独栋楼下,第二天上班时却发现车辆被砸。章某立即报警处理,警察到场勘查后判定为高空坠物导致。章某便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物业公司认为掉落物为楼体外延伸放置空调外机的水泥板,水泥板所属区域系空调所有人专属使用,不属于大修基金维修范围之内,故不属于其管理及维修范围,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未果。

章某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在车辆修理完成后由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章某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已获赔偿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随后,保险公司以物业公司为被告提起了诉讼。

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是否应对曾某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依据该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外墙附属设施属于公共管理范围,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管理人,对该小区内建筑物的外墙及延伸区域负有维修养护的义务。物业公司称相关脱落区域为另一业主(空调所有人)专属使用且不在大修基金维修范围内并不能免除其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日常修缮的义务和责任,故物业公司应对章某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向保险公司偿还保险理赔金2125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因高空坠物导致的伤人伤物事故频繁发生,甚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作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特别是物业公司要定期巡查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共同筑起头顶上的“安全帽”,营造文明、安全、和谐、美丽的居住环境。

 


编辑| 李娟

责编| 雪云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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