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5-08-26 11:04:24 阅读量: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妍与被执行人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伟,男,199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6号20栋1单元2层3号,现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同泰路荟景苑55栋903室。
身份证号:32108419931204XXXX
执行案号:(2025)陕0103执999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1282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61294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周伟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905
联系人:夏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俊科与被执行人李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煜,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三路6号23栋2单元32层3202号。
身份证号:41022519750512XXXX
执行案号:(2025)陕0103执1747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1616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336714.2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李煜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99
联系人:刘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敏(曾用名赵进平)与被执行人党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党政权,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齐村乡方井村新义组
身份证号:6123319680414XXXX
执行案号:(2025)陕0103执4896号
执行依据:(2022)陕0113民初2776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97597.21元及利息
申请人承诺: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党政权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实际控制的,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奖励举报者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达成和解或采取拘留措施的,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05
联系人:王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天鹤与被执行人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阎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雷天鹤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阎盛,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北段二十九号18楼2门4层11号。
身份证号: 61010219711213XXXX
执行案号:(2025)陕0103执749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1265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0525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阎盛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10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碑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华杰,男,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一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芙蓉西路69号10号楼2单元102室。
身份证号:41032219770511XXXX
执行案号:(2021)陕0103执5883号
执行依据:(2019)陕证经字第005088号法律文书
执行标的:3700008.68元及利息
申请人承诺: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华杰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实际控制的,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奖励举报者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达成和解或采取拘留措施的,奖励举报者人民币100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杨华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905
联系人:夏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日
本院在执行符鳅泓与焦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焦恒逾期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符鳅泓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焦恒(身份证号:13053419901102****),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都会轩3号楼2705号。
执行案号:(2025)陕0103执1396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1934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762043.88元及相应利息
悬赏金额:举报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申请执行人符鳅泓承诺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额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 029-84500843
联系人:杨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伟与被执行人何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延,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二十九号8号楼2单元302号。
身份证号:61010319880410XXXX
执行案号:(2025)陕0103执2209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1273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65365.27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何延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905
联系人:夏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