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债务人进行“财产大挪移”,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9-06 11:38:06 阅读量:

借出去的钱,债务人不仅不还,还偷偷把财产转移给他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西安碑林法院速裁庭俱艳妮法官就审理了一起由于无偿赠与房屋引发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许某与陆某系母女关系,王某系许某儿媳。2017年至2019年期间陆某分多次向许某出借款项缴纳购房款,许某对此出具《借条》,但借款期限届满,许某并未还款,故陆某将许某诉至法院,该民间借贷一案以陆某胜诉结案,但判决生效后,许某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8月,陆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知许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权益。

2021年7月,许某与王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许某将其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某处的房屋一套无偿赠与给王某,且该《房屋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

现陆某认为许某将房屋无偿赠与给王某属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陆某作为原告,将许某列为被告,王某列为第三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许某将房屋无偿赠与给王某的行为。

庭审中,第三人王某提供原告陆某手写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一份,证明陆某在2022年11月即得知被告许某将房屋无偿赠与第三人王某的事实,第三人王某以此认为原告陆某主张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中,2021年7月,许某与王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第三人王某提交的原告陆某手写情况说明可以认定陆某至迟于2022年11月便已经知晓了许某将房产无偿赠与王某的事实。原告陆某作为被告许某的女儿,相较于常人其对许某收入较为了解,且许某在赠与房产前曾因购买房屋向陆某借款三十余万元,且该债务尚未清偿,在此情况下,陆某应当知晓许某赠与王某房产的行为必然会导致被告许某的财产收入减少从而影响原告对于许某三十余万元债权的实现,但其自2022年11月知晓房产赠与的事实后,并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归于消灭,故对原告陆某要求撤销许某无偿赠与第三人王某房产的行为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该判决作出后,原告陆某及被告许某均不服判提起上诉,该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对一审碑林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在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时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一、产生债权人撤销权的前提

债权人撤销权产生需要以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若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得以清偿而消灭、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撤销权将不存在或消灭。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在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时,债权人需充分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及对自身债权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债务人的诈害行为,主要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中无偿处分财产行为无需识别相对人的善意或恶意,而有偿处分财产行为则需进一步识别相对人对于不合理的低价或高价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对于价格合理性的判断,通常被解释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债权人应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算,且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需以其债权为限。在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仅能在自己债权范围内申请撤销,超出债权范围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财产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如果为了逃避履行债务,以无偿或者低价等方式转让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依法诉请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的财产转让行为。同时,债权人应注意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除斥期间经过,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将绝对消灭。

 


供稿|西安碑林法院

作者| 苏晨

编辑| 李娟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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